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规定
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财经法纪,合理、节约、高效使用资金,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友会财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合理安排预算经费,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记帐及时,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财务管理包括账户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经费报销程序、日常管理、财务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在建设银行开设校友会专用账户,接受校友、企事业单位的自愿捐款。账户的银行印鉴为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财务专用章、常务副会长私章。(所有银行支出必须加盖以上的印鉴才能生效。
第五条 校友会设会计、出纳各一名,专责管理账户,会计负责管理账目,出纳负责管理款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社会赞助作如下分类:1、由捐赠者指定受益对象范围的赞助;2、捐赠者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用于湖北师范大学建设的赞助。
第七条 校友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一并纳入校友会专户管理。
第八条 校友会收入还包括银行利息、赞助实物转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校友会的收入全部用于开展校友工作和赞助人指定的用途,资助湖北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支出用途主要有:
(一)学校建设:
(二)用于补充校友会建设所需经费;
(三)用于支持开展校友活动;
(四)用于编印校友交流刊物和资料;
(五)用于校友会网站建设及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六)定制校友纪念品;
第十一条 对于指定受益对象范围的捐赠(赞助)开支分如下两类:
1.指定用途的,由受益对象在校友会账户上开支,不提取管理费;
2.未指定用途的,受益对象应提出合理的项目方案、预算计划,经同意后在校友会账户上开支;额度在两万至十万者提取5%的管理费,十万以上者提取10%的管理费。另:用于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图书、设备以及物资采购的资金项目,除严格按照捐赠约定使用捐赠款项外,按《湖北师范大学关于基建、维修及物资采购的若干纪律规定》和《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并经审计后根据审计报告金额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未指定受益对象范围,用于湖北师范大学建设的赞助,提取6%的管理费后由校友会转入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处指定账户,由湖北师范大学财务处对校友会开具收据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仅限于校友会旅差、招待、纪念品、耗材、办公用品、账户管理等。
第十四条 本资金的支出须按照学校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报销手续。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日常开支,由校友会秘书长审批同意、签字生效。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5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商,共同审批签字生效。 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开支,需由校友会会长召集、召开包括会长、全体副会长在内的会长联席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出席人员出席,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并由校友会会长签字执行。
第五章 经费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纳入本资金账户的所有资金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统一管理使用,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按财务要求进行粘贴并填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后,由财务会计对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签名,由经办人按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进行审批,再到财务报帐。
第十六条 财务按审批权限,按计划、进度和时效性支出。校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开支情况。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现金借支,除小额零星开支外,本市内2000元以上的开支,一律使用转帐支付。
第十八条 严禁公款私借。因公借款须书面写明用途和金额报分管领导或主任审批。所借公款,必须在工作任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帐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公款。
第十九条 严格支票管理。支票由出纳向银行购买,并设置“支票备查簿”,按“票印分管”的原则进行保管,支票使用的各种印鉴不得交由出纳一人保管;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
第二十条 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要坚持每日盘点,银行存款按规定在每月与银行对帐。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负责保管会计资料,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调阅和销毁要符合规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财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改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