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政教91”大学生特别贡献奖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教91”大学生特别贡献奖为湖北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91级校友集体向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资设立,旨在为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激励广大学生在专业领域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助力学生成长和学校事业发展的专项社会奖学金。
第二条 “政教91”大学生特别贡献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奖励10项,用于奖励年度内在权威机构组织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佳绩,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的参赛项目以及重大发明专利和重要论文发表。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均可申请。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三条 “政教91”大学生特别贡献奖奖励标准为每项每年3000元。
第四条 申请“政教91”大学生特别贡献奖的学生和团队成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懂得感恩,道德品质优良;
4.在评选年度内,未受到校、院行政、党团处分、通报批评和学业性警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申请参评的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评定支撑材料。多人共同参与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学生不必重复申报。
第六条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及所提交材料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初评,并在学院内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学院根据初评结果择优向学校推荐,参加最终奖励评审。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提交材料组织“政教91”奖学金的最终评审,并提交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及“政教91”奖励基金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政教91”大学生特别贡献奖独立设奖,申请人同一项目可同时参与学校其他奖助学金评选。经评定予以奖励的项目,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一次性将全额奖金发放于项目负责人,团队其他成员奖励由团队负责人在团队内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湖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政教91”奖励基金会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