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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次数:254

 

 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北师范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Hubei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师范大学及其前身、湖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及其前身、湖北省化学工业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学生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广泛联络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强盛和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湖北师范大学院内。邮编:435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校友,增进校友对母校的了解和感情,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建设,共同把母校建设成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校友在母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母校提供人才培养与科技协作信息,促进母校与地方企业的良好合作,为母校的发展与壮大争取积极因素。

(三)保持与各地校友的密切联系,加强校友会组织的网络建设,健全校友会组织。

(四)联络和号召校友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地方的经济建设及母校的发展与壮大作出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校友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湖北师范大学的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湖北师范大学校友:

1)湖北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华师黄石分院,黄石师范学院,湖北师范学院)、湖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及其前身(黄石一中,湖北师范学院附中)、湖北省化学工业学校的各类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

2)曾在湖北师范大学(含其前身)、湖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含其前身)、湖北省化学工业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投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拥有校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与社会各届友好人士,为支持母校的建设做出贡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校友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领域取得过较大成就;

(三)年龄均在六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聘任名誉会长;

(五)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下设机构的有关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横向项目基金、服务型收费;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相关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费使用范围:奖助学金、人才培养基金、研发基金、平台建设基金、图书基金、基本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离退休教师困难补助基金、与学校发展有关的活动基金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64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