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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发布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23-10-11  浏览次数:253

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盖印前要仔细审阅文书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

第四条  盖印中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将印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第五条  管理印章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