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由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盖印前要仔细审阅文书内容,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等手续完备后方可盖印。
第四条 盖印中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规定,盖印要工整,字迹要清晰,将印章下边压在公文落款日期的正中间。
第五条 管理印章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擅自使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未经批准,严禁携带印章外出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