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捐赠筹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全校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争取社会捐赠的积极性,拓宽学校筹资渠道,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湖北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捐赠包括海内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无偿捐赠给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现金捐赠。
第三条 所有的捐赠资金将按照《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等文件进行项目管理,捐赠资金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意愿”为原则,按照协议书中写明的指定用途使用,不得违背捐赠人意见,基金会有权对各个项目进行支出审核。捐赠人未在捐赠协议书中明确用途的非限定捐赠由基金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捐赠收入争取到的省配比资金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规定遵照《湖北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9〕57号)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在奖励性绩效中设立筹资绩效奖励,专门用于奖励在争取社会捐赠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捐赠款到账时间须为自然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学校根据捐赠情况按捐赠到账金额的3%-6%进行绩效奖励;
㈠ 各部门、教职工个人直接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6%予以奖励。
㈡ 各部门、教职工个人直接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学校按捐赠资金总额的4%予以奖励。
㈢ 各部门、教职工个人协助学校引进的捐赠资金,给予捐资总额的3%奖励。
第七条 学校对筹资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绩效奖励采取按项目计算、年终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对教职工个人引进的捐资,若筹资纳入部门计算奖励,则由获得奖励的对应部门负责奖励;筹资由学校使用的,由学校予以奖励。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北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